这个案例入选全国百佳!
原告上海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某电力配套项目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以被告名义与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供电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所需资金,由双方共同筹措★★★。
为贯彻落实习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精神,崇明法院始终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推进社会治理的一项事关全局的基础性工程,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商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商会调解组织★、社会化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诉中调解,支持调解组织通过导入专业资源★★、加强资金监管等方式提升调解能力,取得较好效果。
在今年8月召开的第四届崇明世界级生态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暨崇明区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推进会上(点击查看更多),揭牌成立了崇明区总商会商事调解委员会和崇明法院驻园区巡回审判点,发出了“商事纠纷调解优先”倡议,鼓励、引导★、支持市场主体优先选择商事调解途径妥善解决经营纠纷,全区商会企业全部加入商事调解“和”计划。
近日★,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印发通报,上海崇明法院审理的上海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案,入选2024年全国百佳商会调解典型案例。
此外原被告还就上海的某些项目达成合作协议,并在年终结算单中写明分红比例★★。后某电力配套项目竣工,双方就该项目进行了结算。现原被告双方就该项目利润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审理中★,原告提出被告应按结算金额支付款项,而被告认为前述结算未考虑税费,要求补缴税款后再行结算★★。
合作经营收入支付材料款、工程安装款、劳务报酬、缴纳国家税收与公司管理费等经营费用之后的利润按照双方各自的投资比例予以分配。合作协议签订后,被告以自己名义与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某施工合同》。
同时,该案调解过程中还将双方公司历年合作期间的各类债权债务关系一并进行了调处,形成“一揽子★★★”解决方案,一次性解决了双方之间全部资金纠纷和税务问题。和解协议签订后,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支付税款31万元★。
调解过程中,针对补缴税款的金额★、期限★★★、方式等问题,帮助和指导双方共同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现场咨询,通过“专家咨询”+★★★“现场指导”的形式有效促进问题的实质解决。在初步达成利润分配方案之后★,为解决支付税款和支付利润存在时间差的问题(税务申报一般按季度进行)★,法院指导调解组织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添加法院审批发放环节,确保资金安全★★★,增进双方互信,促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签署和履行。
本案存在依法纳税问题★,审理中经法院释明双方均同意补缴税款★★★,但对于应付税款争议较大。为此★★,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在崇明区总商会商事调解委员会的支持下,联系具有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资源的社会化调解组织参与调解,提升调解的专业性和权威性★★。